国家能源局关于换发资格证书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》要求,为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管理,经研究,决定自2009年4月30日期统一使用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新证书,持证者方可从业。持有有效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、电力行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证书、民用核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(机械行业)者可换领相应证书(清单见附件)。
联系人:核工业无损检验中心 钱红蕾 施依娜
电话:021-33326789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、新证书样式
2、换发证书清单(第一批)
3、国家能源局关于换发资格证书的通知(原件)
附件1 (证书挂网样本.pdf)
附件2 (换发证书清单(第一批).pdf)
附件3 (国家能源局关于换发民用核安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通知.pdf)